《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
修订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
(通用标准、单项标准)
为企业申请AEO认证提供了明确指引
本文针对企业在认证过程中出现的
实际问题进行解答
供广大外贸企业参考
1.我们公司的法人长期在国外,无法参加海关业务培训,可以授权其他人参加海关业务培训吗?
答: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长期在国外等原因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授权企业其他人员实际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可由被授权人员代替参加海关业务培训。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则不能授权企业员工代替参加培训,也就是说,企业不能仅就海关业务培训事项授权。
2.公司想申请适用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请问如何理解标准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
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因此,企业可以指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关务。由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关务,有利于认证工作得到公司管理层的充分重视从而顺利开展。
3.我们公司进出口单证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保管,这符合认证标准吗?
答:企业可以以电子方式保存进出口相关单证,但应建立相关的电子单证管理制度,如归档时限、归档要求、归档流程、归档复核等规定,确保归档信息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并关注电子单证查阅权限及电子资料存档安全性。
4.内部审计中对公司进出口单证抽样比例要求是什么呢?
答:根据认证标准要求,在进行进出口单证抽样时,必须覆盖企业所有的贸易方式,根据审计的相关原则,对于风险较大的贸易方式应提高抽样比例,对于抽中审核后发现问题的应扩大抽样范围,确保进出口环节关务风险得到有效管控。海关认证标准没有设定统一的抽样报关单具体比例,因为各个企业的内部控制基础存在很大差别,企业应从自身实际出发,确定各贸易方式的抽样比例,保证内部审计的效果。
5.可以由公司进出口部门的人员从事高级认证标准要求的内部审计吗?
答:根据内部审计相关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开展进出口业务内部审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相对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实践中,企业为保证独立性,可采取由集团审计部、独立设置的稽核或体系部门、聘请第三方、抽调人员组建临时性的内审小组等方式开展内部审计。如果企业组建临时性的内审小组开展内部审计的,可以从进出口部门抽调人员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内部审计,但在内部审计期间,内审小组所有人员均需对内审小组的组长负责,保持工作的相对独立性。需要注意的是,在内审过程中,内审小组成员不得对本人从事的工作进行审计。
6.我们公司是一家报关行,公司租住在写字楼,请问经营场所安全如何确保达标?
答:如果该写字楼设有保安值守,具备完整的安保制度,有保安定期巡逻,进出有登记管理,可视为达标。企业需在内部设置专职或兼职前台接待岗位,进出公司需有出入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
7.我们公司是集团公司旗下的一家全资子公司,部分商业伙伴为母公司或客户指定的,请问怎么操作符合标准要求?
答: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不能对该部分商业伙伴提出要求,应提醒母公司或客户按照商业伙伴标准对商业伙伴进行全面评估、合同约定、定期监控等。
8.公司是否需设置专门的贸易安全部门?怎么认定负责贸易安全的高级管理人员?
答:高级认证标准中的贸易安全部门是指认证标准贸易安全中所涉及各部门的统称。贸易安全部门由负有相应职责的安保、人事、仓管等部门组成,企业无需为了迎合认证标准的需要,设置专门的贸易安全部门,相应的,负责贸易安全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中负责上述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可能不只一个人。
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